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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賴明生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蘇柏堯、莊博丞及尚騰密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9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提起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5,660元,依同年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245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335元,溢繳5,090元,揆諸前揭說明, 該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自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