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賴明生
上列
當事人與蘇柏堯、莊博丞及尚騰密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
溢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09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提起本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5,660元,
依同年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245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335元,溢繳5,090元,揆諸前揭說明, 該
溢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自應予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