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 告 人 賴明生
相 對 人 蘇柏堯
尚騰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王怡茹律師
相 對 人 莊博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次按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30日114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茲依
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