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崔蓮香
王興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7,19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16元,
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72元(25,416元×1/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