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宗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9,289元(原領工資補償827,520元、醫療費用補償391,769元,另原告主張扣除340,000元,本院卷163頁),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0元,
惟其中有關原領工資補償之請求,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48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990元,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0元(17,460元-10,99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