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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職場霸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劉祐丞  
被      告  莫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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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黃金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場霸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同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原告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是無可能依原訂時間宣判,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依上開規定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