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劉祐丞
被 告 莫堯安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黃金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場霸凌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法官被
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同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30日下午5時
宣判,
嗣因原告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是無可能依原訂時間宣判,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依
上開規定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