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權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瑞怡造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9,418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22元,
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07元(54,022元×1/3≒18,0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