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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徐馳恩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詹怡倩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開立自願離職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請求薪資38萬元云云,卻無提出任何事證,加以,被告業已提出相關答辯說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4年5月12日前補陳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原告今未為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