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徐馳恩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請求薪資38萬元
云云,卻無提出任何事證,加以,
被告業已提出相關答辯說明,
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4年5月12日前補陳相關事證以供本院
參酌等情,有本院
訊問筆錄在卷
可憑,原告
迄今未為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