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洪子曰
被 告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艾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次按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依
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