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相  對  人  佳鑎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賴水木會計師(地址:桃園市○○區○○○路○○○號ㄧ樓)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由第三人潘志寶1人出資設立並擔任唯一董事,迄至民國114年4月22日止,尚積欠聲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8,176元,而潘志寶業於112年9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依法相對人應即解散而進行清算程序,相對人章程復無關於清算人之規定,聲請人為保全租稅債權,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又聲請人已徵得賴水木會計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其具備會計專業知識及能力,應符相對人最佳利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相對人股東同意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庭拋棄繼承事件函文公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相對人112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賴水木會計師114年4月16日出具之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至45頁),並經本院調取相對人章程及前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對無訛,堪認相對人因唯一股東兼董事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有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又經本院函詢後,業據賴水木會計師表示願無償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見本院卷第69頁),經核其資格尚無不合,具會計專業亦應屬適當,爰依法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