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華筠
上列
聲請人為聯誼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本件係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