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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蓋慈思(即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  理  人  李家慶律師
相  對  人  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桃院雲民唐114年度司司字第87號函准備查在案,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蓋慈思為相對人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相對人依法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4日以桃院雲民唐114年度司司字第87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清算終結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徵得相對人唯一股東即香港商馬士基物流管理(亞洲)有限公司於114年3月25日選任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乙節,亦據聲請人提出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唯一法人股東承認證明、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保管簿冊明細表等件為證。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詮瑞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