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選派賴水木會計師(送達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為
相對人之
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
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
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
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有
準用。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尚積欠
聲請人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新臺幣129,097元,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東兼董事林蔣忠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聲請人為保全租稅
債權,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
清算人;又聲請人已徵得賴水木會計師
同意擔任相對人之
清算人,其具備會計專業知識及能力,應符相對人最佳利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本件聲請
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家事庭113年度
司繼字第3487號拋棄繼承事件函文公告、相對人之113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戶財產查詢清單、欠稅人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林蔣忠之
繼承系統表、桃園○○○○○○○○○113年12月18日桃市蘆戶字第1130008803號函及所附林蔣忠、其女、父、妹、祖父母、祖父母等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影本,及賴水木會計師之會計師證書、其所出具之
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等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調取相對人章程及前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對
無訛,
堪認相對人因其唯一股東兼董事林蔣忠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有選派
清算人之必要,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而賴水木會計師既表示願無償擔任相對人之
清算人,經核其資格尚無不合,具會計專業亦應屬
適當,
爰依法選派其為相對人之
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