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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鉅韋精機有限公司選派 清算人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足額聲請費。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定有明文。是呈報清算人事件屬非訟事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1,500元,經法院命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應駁回其聲請。經查,本件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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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