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煌榮企業有限公司選派
清算人等事件,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
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
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