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審訴訟費用,依本院判決所示:
1、由胡衍禎負擔19,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計算式:62,083x32%=19,867
2、由吳光正負擔12,417元。
計算式:62,083x20%=12,417
3、由被告負擔29,799元。
計算式:62,083-19,867-12,417=29,799
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
(一)關於胡衍禎、吳光正上訴部分由胡衍禎、吳光正各自負擔:
1、由胡衍禎負擔49,750元。
計算式:19,867+48,426x(4,039,695-2,089,710)/3,159,985=49,750
2、由吳光正負擔30,960元。
計算式:12,417+48,426x(2,123,815-913,815)/3,159,985=30,960
(二)關於被告上訴部分由胡衍禎負擔44%,餘由被告負擔:
1、由胡衍禎負擔33,439元。
計算式:(29,799+46,198)x44%=33,439
2、由被告負擔42,558元。
計算式:(29,799+46,198)-33,439=42,558
三、小結:
1、被告:已向本院繳納裁判費46,198元,已逾其應負擔之費用42,558元,故被告毋庸再向本院繳納。
2、原告胡衍禎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3,691元。
計算式:(62,083+48,426+46,198-20,694-16,142-46,198)x(49,750+33,439)/(49,750+33,439+30,960)=53,691
3、原告吳光正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982元。
計算式:(62,083+48,426+46,198-20,694-16,142-46,198)x30,960/(49,750+33,439+30,960)=19,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