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他字第101號
被 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被告與原告鍾麗莎等5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2,64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前段所明定。又按法院依
聲請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查
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工資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上開訴訟經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次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5,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323元,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47元【計算式:3,970元-1,323元=2,647元】,即應由被告負擔。
是以,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2,647元,並依
首揭規定,加給於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