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他字第57號
原 告 游正逸
被 告 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78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5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前段所明定。又按法院依
聲請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
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經本院113年度
勞訴字第17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其餘由原告負擔。是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應由
兩造依比例負擔,
揆諸前揭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兩造徵收。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125元(參第一審卷二第164-16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依前開
確定判決所示,其中8%即652元【計算式:8,150×8%=65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由被告負擔,餘7,498元【計算式:8,150-652=7,498】應由原告負擔,經
扣除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70元、146元,從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782元【計算式:7,498-2,570-146=4,782】;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52元,並均應
依首揭說明,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