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059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游宸紘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
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
,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
者,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
定。次按,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宸紘發支付命令,
經查該筆債權係債權人受讓而來,
惟依債權人所提
債權讓與通知釋明文件,該通知未合法到達債務人,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