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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21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18號 債 權 人 陳寶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文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表明 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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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