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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22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 債 權 人 大山聯合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牛喀小吃店等二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牛喀小吃店(並 非獨資商號,請提出其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對債務人邱繼光之債權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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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