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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9號
債  權  人  鑫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豐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催告函及回執(1、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2、對債務人之公司地址及法定代理人戶址送達)。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