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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5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08號
債  權  人  陳景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揚美饌股份有限公司、吳政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吳政璋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本件支票共同發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