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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23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 債 權 人 威多利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傳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催告函需送達公司址及 法定代理人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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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