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
債  權  人  威多利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傳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催告函需送達公司址: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及法定代理人地址:桃園市○鎮區○○街00號)。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僅補繳聲請費,其餘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