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8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宇航
一、
債務人黃念雲(即鄒登會繼承人)、黃夏貴平(即鄒登會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鄒登會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黃宇航(原名:夏宇航)(兼鄒登會繼承人)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聲請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債務人黃念雲(即鄒登會繼承人)、黃夏貴平(即鄒登會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鄒登會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黃宇航(原名:夏宇航)(兼鄒登會繼承人)應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