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咸亨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劉魯垣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捌萬柒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魯垣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