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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9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訟代理人  胡珮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牛家俥有限公司、林威冶、李柔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支付命令繕本共2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