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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2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杉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林杉「姗」)。
    二、承上,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