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96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 分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廖贊輝即惡魔狂暴雞排店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