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24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韓靖烽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韓靖烽之戶籍設於花蓮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