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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8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秦珮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秦珮庭住居於新北市三峽區,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