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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30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 分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樂鞦生活創意有限公司、張雅涵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催告函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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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