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37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怡如(即陳振鴻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振鴻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振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