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47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炳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貳拾參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