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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5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尚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