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藍梓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貳佰貳拾伍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貳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