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盧慧芳
鄭秋惠
一、
債務人盧慧芳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肆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盧慧芳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秋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