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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56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6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郭添義(即郭勇之 繼承人)等二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明(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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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