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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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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齊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113年12月18日核發之移轉命令。
    二、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