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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債  權  人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債  務  人  大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絹  

債  務  人  陳福壽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
    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具相同之效力,然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份,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