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債 權 人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大暐建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福壽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
準用之。
經查,
債權人提出之
退票理由單
所載之退票日,依
前揭規定,
本件債權人於該日
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具相同之效力,然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份,
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