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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65號
債  權  人  宥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隆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永德即鴻茂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永德即鴻茂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000034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