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
債 權 人 徐承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加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合法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催告函及回執【債權人所提出之
存證信函回執須載明法定
代理人余亮瑜,並提出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及公司地址桃園市○○區○○里○○○路000號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