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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0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沛紜(原名:謝宜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戶籍地合法通知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與債務人,債務人已於同年9月28日遷入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號8樓之地址,該通知難謂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