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06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廖鴻文、廖運華(即廖李貞美之
繼承人)、廖運財(即廖李貞美之
繼承人)、廖于琇(即廖李貞美之繼承人)、廖龍景(即廖李貞美之繼承人)、羅錦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最新」查詢被繼承人廖李貞美之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最新之法院公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