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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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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6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鴻文、廖運華(即廖李貞美之繼承人)、廖運財(即廖李貞美之繼承人)、廖于琇(即廖李貞美之繼承人)、廖龍景(即廖李貞美之繼承人)、羅錦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最新」查詢被繼承人廖李貞美之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最新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