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翔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世立
債 務 人 高行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玖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四九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四九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四九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