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63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峪葆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個月計付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柒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個月計付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柒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