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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9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樹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贊輝即惡魔島複合式專賣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支付命令繕本共2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