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59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
分公司
債 務 人 廖贊輝即惡魔島複合式專賣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