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邦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思均
一、
債務人邦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參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付
違約金參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如對債務人邦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思均給付之,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