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10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顏衍(即顏冠忠之
繼承人)、顏子葳(即顏冠忠之
繼承人)、顏羿(即顏冠忠之繼承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被繼承人之顏冠忠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及查報被繼承人顏冠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